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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制度性义务构造
刘思皓;
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目的,既不在于保护被害人消极自由意义上的性自主权,也不在于单纯维护伦理道德。本罪作为义务犯,其规范目的在于通
页码:(238-26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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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制度的重构
赵东;
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确立,应当摒弃“自由意志+刑事责任能力”的拟人化认定标准,基于人工智能的技术属性,以“可评价和检验的自主行为能力
页码:(220-23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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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工智能算法可专利性的判定逻辑与规则优化
佘力焓;
传统的专利客体严格构建在对技术方案的认知逻辑上。以专利来保护人工智能算法存在根本性的问题,即人工智能算法是否具有可专利性及如何判断其可
页码:(201-21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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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审查标准的适应性重构
宫雪;
《民法典》的功能主义担保变革丰富了担保物权类型,但也给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带来双重困境:形式审查与功能主义实质判断需求之间的张力、无实质
页码:(182-20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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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家暴司法救济程序的性质厘定
李曼;
我国反家暴司法救济围绕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第23条展开,就该条适用程序的性质存在争议。基于家暴行为的特点及司法的作用限度,反家暴司法救济的功能
页码:(166-18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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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牍法律史料所见秦对巴蜀的统治——兼及战国时代中原文化圈的扩大
朱腾;
战国中期,秦利用蜀与巴的冲突攻占了巴蜀。据传世文献与简牍法律史料之互证,在被占领之初,蜀与巴分别成为了秦的封国、羁縻政权,在法律上则被定位
页码:(145-165)